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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3章 网络文学作家签约合同只存在自愿合法,不存在合理(第2/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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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。

    因为:作者,靠作品来生活不现实,而且,真相是,靠作品生活的作者,万中无一;但网络文学公司,包括出版社和出版单位在内,要靠运营作品来经营,来生存。你没有著作权财产权,谈何运营和生存呢?

    第五,侵权行为。

    个案要个案处理,不要以偏概全,说所有网站签约合同,都是侵权。难道,一只狗咬了人,就要把所有狗,都打死吗?那肯定不是,你要处理那只咬人的狗。

    谁侵权,你处理谁;而不是禁止正常的版权授权和转移行为。

    其他想说的话:我想起一个案例:A向BJIE钱,约定了年LI12%;然后,A还钱的时候,只还了BEN钱和9%的LI,B不同意,执意要12%。然后,A不同意,说B是放GAOLIDAI的,然后还要起诉B,B无奈,也起诉A。并案处理,结果怎么着,法院支持B诉求。因为,MIN间借DAI,最高保护年LI24%的。

    所以,不管是传统作家,还是网络文学作家,跟公司签约,著作权财产权授权和转移,从1天(当然,实际上不可能,最少也是3-5年)到法律规定版权保护期截止(创作者死后50年),都是合法合理的。这是市场化的一个行为,著作权人身权的转移和授权根本不存在,只存在著作权财产权的转移和授权。

    目前看来,有些人在故意混淆这两个概念了,将著作权财产权的转移和授权,直接说成全版权(或者全部著作权)转移和授权,这种用心,是别有用心,损害网络文学行业的行为,居心很恶。(作者:董江波,笔名冷得像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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